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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宁kaiyun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大宁县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5-07-16 08:38浏览次数:793

  kaiyun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(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)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》(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)等规定,为保障我县供水市场价格安全,维护群众根本利益,保障企业平稳运营,结合我县实际并报请县政府同意,城市供水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kaiyun。现就核定大宁县城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1、具备实行“阶梯式”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,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:

  (一)对工业用水实行“差别水价”。根据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“差别水价”和“阶梯式水价”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》(晋政发〔2007〕30号)精神,决定对大宁县的火力发电、钢铁、纺织kaiyun、化工、造纸、酿酒kaiyun、炼焦、洗煤等行业中属于限制类、淘汰类的工业企业kaiyun,或上述行业企业中属于限制类、淘汰类的生产能力、工艺技术、装备部分以及高污染、高耗能企业用水实行“差别水价”,即:在调整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,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、工艺技术及装备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。淘汰类企业或淘汰类的生产能力、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;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kaiyun、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。

  (二)对其他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、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。在定额范围内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,超定额、超计划部分实行不同水价: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%的水量部分,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;超出定额和计划20%及以上、不足40%的,加二倍征收;超出定额和计划40%及以上、不足60%的,加三倍征收;超出定额和计划60%及以上的,加四倍征收,并强行限供或停供。

  (一)核定后的供水销售价格为供水企业对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,对有自备水井取水资格且具备城市供水资质的供水企业,其终端销售水价按照核定后的供水销售价格执行。

  (二)对供水企业尚未接管其供水职责的居民小区实行趸售水价。趸售水价由供、用水双方协商确定,如:高层建筑需自行加压供水的小区,其销售水价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双方协商确定。

  (四)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,并在企业网站或公众号、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做好销售价格公示。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,节能降耗,确保供水质量,稳定供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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